一、颁布实施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现行有效的《传染病防治法》于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该法共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目的:为了预防、消除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方针和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传染病分类:
(一)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2种。
(二)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7种。
(三)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1种。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适用条款
当前,全国上下正全力以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增强我校师生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对防疫工作的支持,促进我校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校普法办搜集整理了《传染病防治法》在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的适用条款,并解读如下:
(一)疫情防控过程中,单位和个人主要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二)疫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三)疫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物资、人员的征调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四)疫情防控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哪些监督检查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五)发现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六)医疗机构对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新冠肺炎虽然是乙类传染病,但依法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居委会、村委会的职责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八)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疫情信息由谁发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严厉打击哪些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具有以下涉疫情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1、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不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2、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的。
3、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4、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以暴力、威胁、公然侮辱、恐吓、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的。
5、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及假药、劣药的。
6、对各类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7、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8、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9、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通告、决定、命令要求的其他内容的。
10、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